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7日       来源:掌上衡阳      阅读:143次

  日前,笔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文件精神,即日起,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针对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实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据市不动产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各小微企业在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再需要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据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申请时,将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同时将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对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样本)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 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