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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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规范扶持政策,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所辖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及南岳五个城区,含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开区和白沙洲工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现代物流、商贸商务、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及产业、旅游服务及产业、节能环保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部分),并在衡工商注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现代物流是指以信息化为纽带,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以及包装等物流活动为一体的物流项目;本办法中文化产业细分为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其中文化服务仅指文化服务所需器材、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本办法中旅游业细分为:景区开发、酒店(五星级)、旅游服务和旅游产业四大块,其中旅游产业仅指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本办法中信息服务涵盖信息传输服务、IT服务及信息资源产业。本办法中科技服务涵盖科技信息、科技贸易、科技金融、科技设施和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代物流: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及以上。

(二)商贸商务:

1.购物中心:营业面积5万m2及以上、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

2.专业批发市场:营业面积10万m2及以上、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及以上。

(三)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节能环保服务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四)金融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年贷款利息或佣金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5、文化产业: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及以上。

6、景区开发:总投资额1亿及以上,年门票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7、旅游产业: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150万元/亩及以上。

8、酒店:按国家五星级酒店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

第六条  项目水电气享受与非普工业同等价格。


第七条  市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第八条  项目用地依法按招拍挂、收支两条线操作。现代物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节能环保服务项目用地比照工业用地价格实行挂牌出让;商贸商务、景区开发及酒店项目用地,超出拍卖底价部分,市政府安排60%奖励给投资主体单位,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金融项目用地超出成本价部分,市政府安排80%奖励给投资主体单位,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九条  工程报建规费中: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3项按10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白蚁防治费、避雷设施检测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勘察费、建设余土调剂处置费等7项按50%减免。

第十条  对现代物流、商贸商务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金融投资1亿元及以上,年贷款利息或佣金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信息科技、科技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投资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其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工程报建规费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勘察费、建设余土调剂处置费等8项按100%减免,白蚁防治费、避雷设施检测费、工程建设城市污染费等3项按50%减免。

第十一条  为鼓励服务业项目做大做强,促进可持续经营,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除外)建成营运后实行财政奖励:

(一)现代物流、商贸商务、酒店、景区开发和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项目:

   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的,按纳税总额的3%进行奖励。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8%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5%进行奖励。纳税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8%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项目:年销售收入在500万-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金融服务项目:

纳税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的,按纳税总额的3%进行奖励。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8%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5%进行奖励。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8%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兑付程序:开工前,项目单位先向市政府提出优惠申请,并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然后,双方签订相关优惠合同。项目竣工后,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审计、国土、商务、旅游、税务、住建等相关部门对照项目建设方案核定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等本办法规定的前置条件,提出兑付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奖励兑付方式:按本办法享受的优惠均实行收支两条线操作,即项目单位先按未优惠的政策交足土地价款、报建规费等,待项目竣工,经市财政局提出兑付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一并兑付返回。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或企业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时,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最优惠的一项。

第十五条  为客商投资提供优质服务,项目审批市政府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项目建设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包到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