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6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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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日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法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2、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支持力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从2013年起,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全部合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4亿元增加到1.6亿元。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以及改善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和创业基地建设。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支持力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5%给予资助,降低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外汇风险。新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报建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元/平方米征收,利用闲置场所改造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免征各项报建费。

    3、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激励机制。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考核奖励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入。

    4、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制度。各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要安排预算总额3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产品,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5、努力扩大信贷投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专营机构或部门,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健全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可放宽至5%。充分发挥再贴现资金的作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安排一定规模的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6、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支持建立上下联动的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仓单和农业保险保单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银证、银保、银担、保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

    7、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组建新型金融机构,引导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在湘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经营区域和资本金上限,尽快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县市区全覆盖,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全覆盖。在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鼓励探索发展专门的特色科技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

    8、拓宽中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大中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力度,优先支持高科技、高成长中小微企业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各级政府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市州要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按照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分批次给予有潜力的小型企业资金支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利用湖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纳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全、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平台和登记托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向私募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实现股权的流动。推动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鼓励市州政府、人民银行市州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通过区域集优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关部门要储备和培育一批中小微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发行私募债券。

    9、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重点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一定比例的代偿给予风险补偿。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推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发展以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龙头的再担保服务,强化其分散风险、增加信用等功能。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推动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引导其规范发展。

    10、规范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利率优惠。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争取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审批完成。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11、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积极支持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先行先试,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探索搭建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结算、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促使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12、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共担机制,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管控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贷款、集合产品发行等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相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财政保费补贴和项下贸易融资贴息,通过发挥保险增信作用,帮助企业获得及时、便捷的融资服务。

    13、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加强“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超市”建设,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和商圈融资服务平台,建立银企对接的长效机制。小型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担保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质押登记时,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房产交易管理、工商、金融、林业、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强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也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土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等中介服务,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依法、公平、公正服务。进一步完善以“三库一网一平台”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各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

    三、推动中小微企业转型发展

    14、实施中小微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围绕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多点支撑产业发展新格局,以实施“小巨人”计划和“创业”计划为载体,促进中小微企业集群集聚发展,不断壮大我省经济总量,提升发展质量。从2012年至“十二五”末,每年新增营业收入过4亿元的大企业100户以上,新增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中型企业1000户以上,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30000户以上。

    15、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技术、工艺、产品、管理、营销、市场等方面不断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大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承担课题和项目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推广;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

    16、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加强分类指导,广泛组织信息化服务资源,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需求,加强信息化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服务商的优势和作用,构建信息化服务网络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研发协同化、管理数字化、营销网络化。积极探索运用云计算,移动商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中小微企业信息、融资和培训服务水平。

    17、实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专利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中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集体商标认证、注册和推广。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禁止新上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鼓励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等手段,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四、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

    19、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建设市、县和产业园区窗口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平台,加快建成全省响应快速、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积极培育和引进优质服务资源,建立服务评价与补助、奖励机制,引导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重点支持在产业园区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设计研发、实验推广、检验检测、市场开拓、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0、实施中小微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引导和推动中小微企业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管理培训和指导,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全和改善安全、环保、节能、质量、财会、营销等基础管理。积极推广、交流现代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推动中小微企业管理创新。组织开展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以管理咨询专业机构和专家为支撑的管理升级活动,帮助企业突破管理瓶颈。鼓励和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21、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省内产需对接,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发挥异地湖南商会作用,落实省际战略合作协议,着力打造中国·湖南中小微企业产品产销洽谈会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产品展览展销会,促进湘品出湘。支持电子商务、集中采购与分销配送平台、专业市场、物流园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引导中小微企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22、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建立健全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制度,积极鼓励人力资源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与大学、职业院校定向、定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校企“招生、教学、就业”全程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建立中小微企业员工在城市落户、子女上学、保障性住房、政治荣誉、个人档案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实施中小微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五、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23、鼓励各类社会群体创办中小微企业。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在首期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可申请将其余注册资本到资期限延长1年。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允许股东以股权、债权、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可凭其原取得的前置许可证办理登记,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4、加大创业基地建设力度。支持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以优化服务为手段、以标准厂房为重点创办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十二五”末,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达到100个以上。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创业基地按当年在孵和上一年度成功孵化小型微型企业的个数给予一定补助;对创业基地降低或减免小型微型企业的厂房租金,开展日常管理、孵化服务的运营性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各级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建设公益性创业基地。《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

    25、统筹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的用地需求。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项目及时落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重点保障,优先安排;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进园区(工业集中区)为原则,个别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选址在独立工矿区。对列入《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及省里确定的新兴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国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等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筑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不能采取划拨方式的,按同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优惠30%供给土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及时办理相关用地审核手续。

    六、优化发展环境

    26、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调整和成立湖南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承担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制定相关检查、考核标准,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组织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助手作用。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明确办公室设在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

    27、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切实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精简各类检查。加大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治理力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微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对小型微型企业,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28、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等便利通关措施。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和AA类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对除D类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探索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完善预审价、预归类、原产地证预确定等通关措施,实行每天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加大“税费电子支付”力度,推行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销。

    29、建立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定期发布制度,完善运行体系,及时、准确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特点。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30、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扶持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客观报道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